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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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上表本金基准日为2019年9月10日。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沈娟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或法院确权金额为准。 |
根据张家港万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沈娟红女士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张家港万晟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利权)已依法转让给沈娟红女士。张家港万晟新材料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沈娟红女士履行相关义务。沈娟红女士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沈娟红女士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357597070
张家港万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沈娟红
2020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