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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广州一公司被判赔偿腾讯258万元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杭互法 李娜 

  本报讯 8月12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一审判决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点云菜鸡”网站和“菜鸡”云游戏平台上提供《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逆战》《QQ飞车》5款游戏,删除与上述游戏有关的用户数据,并赔偿上述游戏合法运营方和维权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此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8万元。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被告在没有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把《英雄联盟》等5款由原告运营的游戏私自置于其云服务器中,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将用户流量复制到其平台上,利用涉案游戏为“菜鸡”云游戏平台做引流宣传,平台还提供“秒进卡”“加时卡”有偿服务和“上号助手”无偿服务,限制原告的涉案游戏画质、功能及信息链接等,挤压了原告的盈利空间及商业机会,威胁原告的用户数据安全,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已获得“网维大师”网吧管理软件的使用授权,仅将实体电脑通过技术手段变成“云电脑”,为用户传播动态游戏画面,该画面由玩家即时操控游戏所得,其权利应属于玩家,原告无权对涉案游戏提起诉讼;另外,“菜鸡”云游戏平台使原本无法通过手机端体验PC端游戏的用户转变为原告的真实用户,增加原告的用户流量,而腾讯云游戏尚处于测试阶段,并未开展商业运营,腾讯平台至今未受到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对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和限制,包括限制营销宣传、资讯广告、周边商品交易等,此举未有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显然会对腾讯平台普遍使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进而挤压了腾讯平台的商业机会和盈利空间,直接导致原告对相关游戏的合法利益受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广州一公司被判赔偿腾讯258万元 2020-08-13 2 2020年08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