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8月13日
(2019)浙0102民初3368号
杭州新鼎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军:上诉人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杰就(2019)浙01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行初35号
国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涛诉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国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2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974号
惠州市沁园勤农科技有限公司、姜诗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沁园勤农科技有限公司、姜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091号
李海伟、河南晟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兰考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伟、河南晟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兰考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00号
傅建祥、周雅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银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建祥、周雅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05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07号
温方文:本院受理原告吴凯梁诉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温方文、温华文、陈国金、黎东明、孙惠娟、刘伟文、王凌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2277号
金秋伟(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保锦路): 本院受理原告沈兴华诉被告徐勇、第三人金秋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原告享有苗木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补偿款392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1753号
方妙泉:本院受理原告吴红露与被告方妙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终止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腾空房屋,将租赁款退还给原告;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500元、滞纳金12249.3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四项合计53749.3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04破9号
2020年7月19日,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11时30分,下午2时至5时;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7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电话:0575-85138963、13004623610、188688285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原野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4日(星期四)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750号
温州市瑞衫服饰有限公司、李高勇:原告温州新欣拉链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1月17日9时5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41号
2020年7月28日,本院依据温州男主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编325200,联系人谢林形,电话13566160050)担任管理人。温州男主角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男主角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男主角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男主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男主角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40号
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据平阳泽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信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编325200,联系人谢林形,电话13566160050)担任管理人.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浙江三雄麒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务拉箱益贵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具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33号
金晓美、李嘉南: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晓美、李嘉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晓美、李嘉南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100.8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711.11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 3 月 7 日起按月利率 12.7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389.69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11.69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17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6467元,由被告金晓美、李嘉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724号
周园:本院受理的原告应素海与被告周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1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