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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深一度

大咖建言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钟法 

  近日,宁波某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马先生(化名)支付最后一笔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后,1.15亿元的调解款全额自动履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使该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本报2020年8月13日2版报道)

  这个案例背后,体现的是正在加速形成的“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宁波法院执行体系,以及正在逐渐成长的奖惩并重、刚柔相济的宁波信用体系。

  8月15日上午,司法裁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理论研讨会在宁波召开,众多法学和实务界的大咖云集甬城,为进一步深化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见仁见智。

  正向激励 给诚信当事人吃上“红利”

  在宁波,有一家建业集团公司,3年来,该企业在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近9000万元,但均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完毕。根据宁波镇海区法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这家企业从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这项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2020年法院工作报告。

  2019年9月,宁波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强调立案、审判与执行多环节、多部门衔接配合,规定了加强自动履行引导、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加强自动履行评估等12项具体机制。对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法院给予降低诉讼成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等红利,明确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等事项中给予信用评定加分,倡导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支持。

  浙江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魏新璋表示,“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抓住了社会信用建设的薄弱环节,找准了司法融入价值的体现,充分体现了法院的担当作为,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信用修复

  为自愿履行者“造血”

  在宁波,还有另一家置业公司,因欠施工方1000余万元成为被执行人。公司虽然有强烈的履行意愿,但因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融资复工。宁波江北区法院根据信用修复机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公司顺利完成融资,恢复在建工程,并最终还清欠款。这个案例,入选2019年度“新华信用杯”全国百家信用案例。

  信用修复机制,是指将被纳入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为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宁波中院为深化信用修复,明确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处置财产、已部分履行且计划明确这五大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信用修复后,法院将通过“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并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

  中国社科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田禾认为,在“信用修复”运用中,也应正确处理改革与制度稳定性的关系,正确对待失信名单和地方营商环境的关系,正确认识善意执行和强制执行的关系,妥善处理制度的灵活性和标准统一性,处理好审执一体化和信用修复的关系,将法院信用修复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局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肖建国则建议,“根据失信行为的程度等级,采取相应的惩戒分级,重点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对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采用信用修复机制。”

  深化两项机制

  并不意味削弱执行

  两项机制的推进,并不意味着对失信者的纵容,更不代表着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削弱。

  疫情防控期间,宁波中院受理了一起大型腾退执行案,涉案场地使用面积达29000多平方米,内有龙门吊、切割机等大型设备。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某石材公司并不想抗拒执行,只是因为与场地承租人在拆迁利益分配上有分歧,才不愿意搬离。经过多次沟通和释法析理,石材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腾退计划,并按约完成前几期腾退。

  之后,石材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宁波中院经过研判,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使其可以不获得负面的信用评价。今年5月初,石材公司完成了全部的腾退。

  “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6 大咖建言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2020-08-17 2 2020年08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