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借了50万元一直未还
借条上没有自己的名字, 岳父能要回这笔钱吗?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慕煊
实习生 张聚杰 胡瑞东
男子为了帮舅舅,向妻子、岳父借款70万元,事后却一直未归还。为此,妻子和岳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年5月,陈某的舅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款70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陈某为此和妻子张某商量。本来,张某还有些犹豫,但陈某表示,这笔钱就当是他自己借的,到时再让舅舅刘某和他的公司作担保在借条上签字。
陈某都这样说了,张某也不好再拒绝,但自己手头只有20万元。为了帮丈夫,她又找自己的父亲老张帮忙借款50万元。事后,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并由刘某及其公司签字担保,但借条上出借人仅写了张某一人的名字。
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到了,陈某却迟迟未能偿还借款。之后,夫妻二人经常为此吵架。为了要回借款,张某及其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还款,刘某及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陈某辩称,借条上出借人仅有妻子的名字,故可证明自己与岳父老张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老张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这笔借款应视为双方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张某无权要求自己还款。
原告张某诉称,在借款时,父亲老张将50万元借款直接汇给了陈某,陈某对此是明确知晓的。涉案的70万元借款,系自己与父亲按份出借,其中父亲出借款项为50万元,自己为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鉴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尚是夫妻关系,且两者之间仍有其他家庭经济纠纷待处理,该20万元以另案处理为妥。借款时,原告老张将50万元借款直接汇付给陈某,且张某确认自己与父亲老张系按份出借,法院认为老张与张某之间构成委托关系,老张对其出借的50万元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本案的适格原告,陈某与老张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老张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刘某及其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