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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告

  本院于近期裁定受理了义乌市红权进出口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各家企业的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5家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本院召集,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义乌法院受理5件破产案件详情表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告 2020-08-19 2 2020年08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