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鉴真相

无证超速驾驶摩托车致人死亡 他想来一出“狸猫换太子”

司法鉴定让谎言无处遁形

  本报记者 肖春霞 

  “余欢水危险驾驶摩托车导致同学兼创业伙伴大壮当场死亡,却谎称开车的是大壮。因这一举动,大壮双亲没得到应有的赔偿,余欢水逃避了责任却也因心理负担开启了堕落的人生……”这是电视剧《我是余欢水》中的一幕。如今,这“司乘人员混淆身份”的戏剧性一幕走进现实,真实发生在了海宁市某村。

  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而且为逃避责任,驾驶员第一时间与死亡乘客换了衣服,一场看似完美的“金蝉脱壳”,一则死无对证谎言,实情远比电视剧情节复杂,但真相却在不到两天的时间内水落石出……

  谎言因尸检暴露,潜逃失败却依然嘴硬

  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柳进行了尸检,然而尸体的完整程度,让具有多年尸检经验的鉴定人员心生疑惑:这不符合驾驶员的损伤特征!

  司法鉴定人员发现,小柳胸腹部、腰背部、四肢均未见明显体表擦挫伤,头部有多处挫裂伤,耳鼻道出血,裤子裆部可见以红色为主伴少许白色的横向擦痕。

  据司法鉴定人员介绍,在常规二轮摩托车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因本能反应,存在自我保护动作,而后座乘客因事发突然,来不及反应,故常常损伤较驾驶员严重。且在急减速过程中,驾驶员因手握车把等动作,会随车辆一起运动,最后侧方倒地损伤。这表明,如果小柳是驾驶员,他手部、腿部等应该会有擦伤,绝不可能像小柳这般四肢及躯干体表无明显擦伤。

  “死者很有可能不是驾驶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第一时间向警方传达了这一信息。事发第二天一早,警方便来到小鹏住处。彼时,小鹏拎着行李正准备外逃……

  “我说的都是实话,你们怎么就不相信呢!”面对警方的质疑,小鹏始终坚持驾驶员就是小柳。这则死无对证的谎言该如何破?

  同伴当场死亡, 他淡定换衣逃避责任

  去年4月,春暖花开的季节,小柳的生命却戛然而止,年仅25岁。而这都归责于一起惨烈的车祸。

  事故发生时,小鹏驾驶一辆无号牌“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小柳,高速飚行在海宁市的乡间小路上。呼啸而过的暖风,让人颇感惬意,车速也随之越来越快。“砰……”一声巨响,摩托车在一个三岔路口撞上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小柳瞬间飞了出去,重重落地;小鹏紧握车把手,双腿下意识夹紧摩托车车身,不过一个侧翻后,也摔离了摩托车。

  突遇这样的事故,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完全吓懵了。甚至懵到小鹏为了逃避责任,在发现小柳当场死亡后,立马与其置换上衣的过程,他都一无所知。在完成上衣置换后,小鹏报了警。

  警方抵达时,现场血迹斑斑,一片狼藉。小柳已确认死亡,三轮电动车驾驶员仍处于惊恐中并一问三不知;小鹏可以站立、行走,他淡定地回答了警方的询问。“我和小柳同岁,都是贵州人,今年年初才来海宁打工;今天小柳借了邻居的摩托车,带着我外出,在三岔路口撞上了电动三轮车……”警方基本判定交通事故为摩托车超速所致,如果小鹏所言属实,小柳将因无证驾驶、超速驾驶而负主要责任。

  为了证实小鹏的话,警方追溯摩托车路线,在村口发现一处记录当天摩托车出行的视频。视频虽然模糊,但能看到当时骑车的人穿着白色上衣,后座的穿着灰色上衣。这与事发现场,死者小柳穿白色上衣,小鹏穿灰色上衣一致。于是,交警便以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并按照流程将小柳尸体交于尸检,同时,也将重伤的小鹏放回了家。

  多处损伤与车辆擦痕匹配,谎言不攻自破

  幸好,一切都还来得及。

  因小鹏涉嫌交通肇事,加之他新伤未退,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鹏进行了损伤特征及车辆痕迹检验结果对比。

  据介绍,摩托车交通事故中,摩托车司乘人员因其位置、姿势和应激状态不同,摩托车驾驶位成员与后座成员在碰撞、运动过程中损伤形成不同,其人体成伤机制、部位及程度与车辆相关部位的损害痕迹可以互相佐证,进而能推断出摩托车司乘人员的行为方式(谁是驾驶员)。

  事故摩托车痕迹检验记录显示,摩托车双侧把手内侧、驾驶座位两侧可见疑似刮擦痕,摩托车红色油箱上部靠后凹陷变形,油箱上部两侧可见白色擦痕,右侧脚刹为起点的8cm至11cm范围内,也可见少量擦痕。

  而司法鉴定人员检查小鹏的损伤发现,其有额部正中、右侧腰部靠下、右肘后部、右腕桡侧、右手背虎口处、右手甲床、关节,左肘后侧、左拇指甲床、左掌背、左大腿内侧、右大腿内侧、右大腿前侧、右小腿、右内踝等30余处擦伤。这些比较符合在常规二轮摩托车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驾驶员因手握车把等动作,随车辆一起运动,侧方倒地的损伤。“其中,右手背虎口、左右大腿内侧、右内踝的擦伤最能说明,尤其是右内踝的擦伤。”该鉴定中心技术助理何建伟说。

  鉴定人员测量显示,小鹏身高172cm,髂前上棘距地高约99.0cm,髌骨中段距地高48.0cm,内踝距地高约10.0cm。“因摩托车前后座高度不一样,这些数据表明,小鹏坐在驾驶员位置时能够脚着地,这样,他右内踝的擦伤高度就能与摩托车右侧脚刹为起点8cm至11cm间少量擦痕相吻合了。”何建伟解释。小鹏右内踝右擦伤,但死者小柳没有,这表明,驾驶员很有可能是小鹏而不是小柳。

  同时,经过仔细查验对比,鉴定人员在小柳裤子上发现了与油箱上白色痕迹相同的粉状物质,而小鹏全身上下都没有这种物质。如此以来,小鹏是驾驶员的论证就更笃定了。

  最终,面对重重证据,小鹏只好承认了驾驶摩托车的正是他自己。

  鉴定人说:

  随着社会治理现代化、智能化的推进,很多道路已覆盖监控设备。但遇到监控设备缺乏的乡村道路,或是灯光灰暗的夜间,发生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等容易人车分离的交通事故时,往往难以判断司乘人员的身份属性。此时,司乘人员损伤特征及车辆痕迹检验对比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司乘人员成伤机制的鉴定,以及车辆痕迹的检验比对,就能分辨出司乘人员的行为方式(谁是驾驶员)。此外,这种鉴定方式也较多适用于多车追尾导致多人甩出的情况。

  (本文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浙江法制报 鉴真相 00009 无证超速驾驶摩托车致人死亡 他想来一出“狸猫换太子” 2020-08-20 2 2020年08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