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埋地雷”式贩毒 法院集中宣判
通讯员 黄伟思
本报讯 在毒品案件中,“埋地雷”是个“行话”,是指卖家把涉案毒品放在某隐蔽处后,把具体地点告知买家来完成毒品的交付。近日,温州市洞头区法院就集中对3起“埋地雷”式贩毒案件作出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至15年,并处相应罚金及没收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喜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猥亵罪被判刑,被告人梁某光曾因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刑,二人于服刑期间结识。后朱某喜通过梁某光结识梁某琪。之后,梁某琪、梁某光等人提出要朱某喜入伙,并许以每月支付报酬,为二人以“埋地雷”的方式藏匿毒品并予以贩卖。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喜共收到被告人梁某琪、梁某光等人交付的毒品海洛因共170包,重量达51克,除被告人朱某喜丢失了33包外,其余毒品均已完成交易。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该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