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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0年8月21日

  (2020)浙0383民初865号

  陈家树、陈家勇:本院受理原告甘玲玲诉被告陈家树、陈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1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法院依法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陈家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15时0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876号

  东莞悦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晴耕雨读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悦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32530.4元及暂计赔偿利息损失1000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09时5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917号

  安徽省萃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RU23K71,住所地: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北九路安徽金荣建筑保温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浩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萃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9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1日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40200. 27元), (以上各项总计169600.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9时4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926号

  筒汝峰:本院受理原告孙金钱诉被告简汝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简汝峰支付原告孙金钱加工费价款人民币4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15时4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993号

  陈祥正 :本院受理原告张深圳诉被告陈祥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年利率5%,自2019年11月1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本息履行完毕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15时3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167号

  车东:本院受理原告上官光腾诉被告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09时3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227号

  袁保三:本院受理原告毛玉诉被告袁保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135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15时2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350号

  游娟:本院受理原告项祖认诉被告游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640元,并支付违约金2733. 3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费156.56元、水费468.95元、卫生费72元,水电分摊623.1元、手续费6.5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15时1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510号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龙港镇腾宏纸张经营部诉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62600元及利息损失(以万元为利息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09时1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699号

  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崇谊、鲍宗庆:本院受理原告林光臣诉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崇谊、鲍宗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68401元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840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10时4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700号

  薛小妃:本院受理原告叶晓冬诉被告薛小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及利息(注:利息按双方议定1厘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09时2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767号

  李怀光:本院受理原告芩双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李怀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李怀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9415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支付);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9时3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54号

  何桂芝:本院受理原告高雅量诉被告何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365号

  陈娟:本院受理原告金永其诉被告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45号

  王金法、曹晓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银公司)与被告王金法、曹晓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145号

  王红利:本院受理原告周丽丽与被告王红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968号 

  唐加祥:本院受理原告应文平诉被告唐加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625号

  王节送: 本院受理原告姚超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原、被告在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装饰合同》于2020年4月26日解除;二、被告王节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超款项31800元,赔偿违约金24000元;三、驳回原告姚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节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21民初1065号

  朱永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303164712) :本院受理原告娄秀红与被告朱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2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朱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娄秀 红偿还借款本金52962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529620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止)。案件受理费9757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3520元, 合计13877元,由被告朱永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 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 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9 法院公告 2020-08-21 2 2020年08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