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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8月24日

  (2020)浙0102民初870号

  金龙:原告练丽与被告金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852号

  金江海:本院受理原告高忆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845号

  广州斯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群诉被告广州斯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9日下午14时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943号

  保定古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古玥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18号

  杭州长荣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昌军诉被告杭州长荣工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行初35号

  国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涛诉被告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国银金服控股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行初3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457号

  蒋卫:本院受理原告吐送江·买吐米尔诉被告蒋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711号

  吴江区松陵镇长艺电子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区松陵镇长艺电子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3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754号

  杜锁骏:本院受理原告涂日红诉被告杜锁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8民初2761号

  上海季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季顺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9日下午14时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785号

  浙江布唂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付杰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 浙0206破20号

  本院根据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11日裁定受理宁波东洸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洸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0月14日前向东洸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9号嘉恒广场西区12楼;邮政编码: 315040; 联系人:邵金、张琪凯;联系电话:13456164748,1390662729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洸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东洸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1日14时在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448号宁波海港东方酒店二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6民初3372号

  张唯克: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昌标诉被告张唯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红砖款2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2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葛丹芳独任审理,并定于2020年11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25号

  本院根据绍兴市丰瑞针纺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浙0602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简易程序受理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9月24日(含24日)前,向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26号;邮政编码: 312300;联系人:杨延根、钟鸣;联系电话:13806761006、13758552176)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市黔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9月28日上午10:30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1破1号

  2020年3月13日,本院根据黄满红的申请裁定受理诸暨市丽成针织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管理人未接收到诸暨市丽成针织厂财务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审计,现经破产管理人核实,债务人诸暨市丽成针织厂负债为25401164.77元,资产为2394921.26元,净资产为-23006243.51元。本院认为,诸暨市丽成针织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状况又无好转的可能,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本院在审理诸暨市丽成针织厂破产清算案件期间,相关权利人也未提出和解、重整的申请。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宣告债务人诸暨市丽成针织厂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裁定宣告诸暨市丽成针织厂破产。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7262号

  史良萍(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7302151969):本院受理原告戴敬忠诉被告史良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1489号

  应少敏:原告温州祥泰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少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029号

  陈宋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邯东、陈宋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0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313号

  陈悦心: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华诉被告陈悦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51000元,利息损失暂计1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09时0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902号

  邓汉萍:本院受理原告陈德文诉被告邓汉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加工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9时2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346号

  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诒寒诉被告虞明卡、第三人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达成的以房抵债的合意(被告将于2010年3月31日购买的位于中山市金港湾花园D1栋1001室商品房以作价50万元抵偿给原告的合意);并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及损失的利息约计14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09时0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430号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方以相诉被告刘杰、黄贤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刘杰、黄贤乡立即偿付原告方以相货款576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57600元为基数, 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15时00分在龙港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1003号

  余维益: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捷诚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维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余维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捷诚拉链有限公司货款139557.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3955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案件受理费31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维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0-08-24 2 2020年08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