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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深一度

法院公告

2020年8月26日

  (2020)浙0108民初2239号

  吕剑、黄亚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82民初407号

  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0)浙018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鹰场馆设备有限公司因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税款50851.51元。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计53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95.5元,由被告杭州康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8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中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20日,宁波中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中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中泓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中泓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经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经本院执行,资产处置款均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经管理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裁定确认中泓公司无异议的债权2笔,金额共计16168521.13元,上述债权均系普通债权。同时,自中泓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以来,其已垫付登报公告、邮资、复印、印章刻制等多笔破产费用。然而根据管理人对中泓公司资产的核查情况来看,目前该公司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的资产为零元。

  此外,债务人与债权人也未能达成重整或和解方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8条规定的情形。

  本院认为:中泓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符合破产条件。同时,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管理人的申请,应终结中泓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宁波中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宁波中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425号

  梁风荣、陆丽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梁风荣、陆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431号

  丁静、莫小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丁静、莫小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257号

  李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淑娟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256号

  钟伟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立雄封包机厂与被告钟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310号

  陈国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模与被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新模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825元,由被告陈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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