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383民初1977号
丁高强:本院受理原告薛圣所诉被告丁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3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9时10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695号
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旭弘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梯款2221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3125元,共计265285元〔以合同总价款862500元的5%计算〕,共计2652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破23-4号
申请人:金华市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18日,金华市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金华市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报告,金华市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华市鼎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