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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5186号

  圣思特酒业(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欧熙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圣思特酒业(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51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义乌欧熙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浙江义乌欧熙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515号

  毛梅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51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毛梅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1111.25元并自2019年2月3日起在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589号

  祝芝清:本院受理原告吕锡祥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祝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锡祥代偿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祝芝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祝芝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688号

  祝芝清:本院受理原告吕锡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祝芝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吕锡祥借款本金12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8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其中本金61000元自2017年4月22日起,本金68000元自2017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6元,由被告祝芝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祝芝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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