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离婚后因病未履行抚养义务 如今起诉女儿主张赡养费用

这种案子,法官怎么说?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罗锦雯 李娜 

  夫妻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由男方独自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12年后,孩子长大成人,生母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赡养费用。这种情况下,女儿是否有义务赡养母亲呢?

  今年8月,洪某在哥哥的陪同下来到临海市法院永丰法庭,起诉亲生女儿小玲(化名),希望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从2020年7月起支付自己每月在养老院的费用1200元及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

  洪某今年48岁,年纪并不大的她为何住进了养老院?原来,洪某在1995年生下女儿后患上了癫痫病。2004年、2006年,丈夫沈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8年,沈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根据双方的意愿判决女儿小玲由沈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由沈某一次性给予生活困难的洪某经济帮助5万元。

  离婚后,洪某身体状况越来越差,不仅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还要长期医治和服药。无人照顾的她只能在养老院生活,费用全靠低保补助和哥哥资助。

  因为孩子长大成年、残疾证到期等原因,今年民政部门取消了她的低保资格,洪某拿不到这笔补助了。出于无奈,哥哥和洪某商量,希望小玲能承担起赡养母亲的义务。

  接到法官打来的电话,怀有身孕的小玲表示,自己虽然手头也不算宽裕,但不会推卸赡养义务。

  经调解,双方同意先解决无法申请低保的问题,尝试向民政部门申请洪某的低保补助,不足部分再由小玲支付。洪某也向法院撤诉。

  法官说法: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1条和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承办法官表示,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子女成年后不能要求免除赡养的义务。

  本案中,洪某因病无法抚养小玲,即便12年未受母亲照顾,小玲也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父母也不应该把子女赡养当作理所当然,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或者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离婚后因病未履行抚养义务 如今起诉女儿主张赡养费用 2020-08-27 2 2020年08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