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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浙0523民初1648号之一 

  朝博: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诉被告朝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080号

  黄云满:本院受理原告董舍珠诉被告黄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10000元从借款次日开始按年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其中38000元从2013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减去已支付的利息192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七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潘晓满的申请,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明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明思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明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5258929409 )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 (1) 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 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 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 (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807号

  朱师积: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方田诉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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