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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儿子在单位食堂“蹭饭” 摔伤了能否索赔?

  编辑同志:

  儿子放暑假后,我带他到丈夫所在的公司小住。为解决吃饭问题,经丈夫要求,公司同意我们暂时在职工食堂用餐,但每人每餐必须缴纳20元餐费,即比职工多出10元(高于成本)。一天中午,食堂用洗洁精清洗地面后未清理干净,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我儿子一不留神跌倒受伤。我们向公司索赔,却被拒绝。公司称,食堂供餐是面向职工的福利待遇,并非是从事营业性经营,而我儿子只是前来“蹭饭”的“外人”,因此公司对我儿子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请问:公司的这个理由成立吗?

  张女士

  张女士: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儿子与公司之间存在经营与服务的关系。尽管食堂供餐只是面向职工的福利待遇,并非从事营业性经营,但这只能表明公司与职工之间不存在经营和有偿服务的关系,并不等于公司与你儿子之间没有经营和有偿服务的关系。因为你儿子作为“外人”在食堂“蹭饭”,已事先征得公司同意,且餐费比职工多出10元(高于成本),即公司存在赢利,也就意味着彼此之间有着“经营”与“消费”的法律特征,公司属于特定情况下的经营者,你儿子则属于特定情况下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你儿子跌倒受伤的结果,恰恰表明公司未尽保障职责。

  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用餐的组织、管理者同样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正因为公司属于食堂的管理者和用餐活动的组织者,食堂员工明知地面用洗洁精洗过,极易导致他人摔伤,却疏于清理及设立警示标志,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也导致了你儿子受到伤害,自然应当赔偿损失。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儿子在单位食堂“蹭饭” 摔伤了能否索赔? 2020-09-02 2 2020年09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