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落下的“结” 还用房屋租赁来“解”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这样的解决方案好!”近日,一起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温州鹿城区法院签下和解协议,这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最终画上句号。
温州某回收公司名下有一处3000平方米的厂房。2014年12月,倪某承租了部分上述厂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倪某依约向该公司缴纳了租金、违约保证金。
2016年,该回收公司因涉及其他执行案件,致使倪某承租的厂房被法院司法拍卖。因无法继续承租上述厂房,回收公司又不愿意退还违约金等费用,倪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倪某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45万元。
经办这起执行案件的是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宋才学,经调查,回收公司处于歇业状态,资金短缺,员工工资和社保都无法缴纳,但企业名下还有一处面积达58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本案的执行标的额才45万元,可供执行的办公用房面积达58平方米,如果机械地将办公用房司法拍卖处置,显然对企业来说并非最好的方案。”宋才学犯难了。
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宋才学多次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的代表商谈。期间,宋才学了解到,申请人倪某正在找寻厂房租赁。于是宋才学提议,既然是因厂房租赁引发的纠纷,何不再次建立租赁关系,让倪某租赁回收公司的办公用房,以新的租赁代偿之前租赁所欠的款项?
对于这个解决方案,倪某和回收公司当即认同。
8月26日,倪某和回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签订了一份新的租赁合同,由倪某承租回收公司办公用房,期限为10年,租金共计100万元,其中50万元抵偿本案的债务,剩余租金由倪某按期支付给回收公司。
就这样,倪某解决了厂房租赁问题,回收公司偿获得了现金流,员工的社保资金也有了着落。
“这么处理还能为企业解决‘看不见’的问题。”宋才学介绍,这么做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