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罚款14.5万元
台州查处全国首起违反新《固废法》案件
通讯员 朱智翔 徐鑫贝 本报记者 王索妮
本报讯 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固废法》正式施行第一天,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就依据该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了一起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此案也是全国首起依据新《固废法》查处的案件。
9月1日一早,椒江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以新《固废法》施行为契机,展开“清废行动”,对辖区内8家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当天上午,执法人员在检查章安街道某固体废物收集公司时发现,原料桶、漆渣、污泥、废过滤棉、废树脂、废活性炭和废油污等多种危险废物共计60吨左右堆放在车间里,但均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执法人员立即摄影录像固定证据,并对现场作进一步勘查,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经调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当天中午就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一定要按照规定收集、贮存,未张贴标识标志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固废法》施行后,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处罚力度,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