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9月3日
(2020)浙0108民初2877号
扬州卡哇伊玩具礼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卡哇伊玩具礼品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927号
彭成菲: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彭成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 民初3053号
沈庆良、沈庆凤、沈庆平:本院受理原告沈庆顺诉被告傅吾珍、沈庆良、沈华、沈杭、沈庆凤、沈辰熠、沈庆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59号
张芬琴、张玉根:本院受理原告傅爱莲、张龙兴诉被告张芬琴、张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061号
陈麒祥、葛洪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鼎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麒祥、葛洪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104号
徐勇丽:本院受理原告陈治垚诉被告徐勇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246号
余姚市姚鹏日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姚鹏日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336号
徐良:本院受理原告徐建飞诉被告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0013号之一
奚方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孙春丽为与被告奚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001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42号
2020年7月30日,本院依据温州市鹿城区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龙湾永昌拉丝加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11楼,联系人郑德荣13958876233)担任管理人。温州市龙湾永昌拉丝加工厂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市龙湾永昌拉丝加工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龙湾永昌拉丝加工厂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龙湾永昌拉丝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龙湾永昌拉丝加工厂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656号
刘德武、郑丽呀: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965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669号
齐祖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9669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662号
张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9662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651号
谢福位、谢亚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9651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9664号
章聪明、金献丹: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9664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1251号
吕双龙: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华金晶与被告吕双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华金晶与被告吕双龙离婚。二、原告华金晶与被告吕双龙的婚生子吕泽雨(2012年8月25日出生)、婚生女华泽瑄(2016年5月18日出生)今后由原告华金晶直接抚养。三、被告吕双龙自2020年8月起支付婚生子吕泽雨抚养费每月1500元,其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女华泽瑄抚养费每月1500元,其独立生活为止;子女抚养费限被告吕双龙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四、坐落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龙沁城4(4幢1804)房屋由原告华金晶与被告吕双龙各享有5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9570元,由原告华金晶、被告吕双龙各负担4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因本案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在判决书未生效期间,双方不得在婚姻登记机关另行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1215号
詹士银: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27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35号
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 浙0602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9日(含9日)前,向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26号;邮政编码: 312300;联系人:钟鸣、丁小军;联系电话:13758522176、15657570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下午2:30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332号
毛春梅:本院受理原告赵银春与被告黄诣茗、叶爱民、毛春梅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368号
曾件明:本院受理原告邹福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30分在西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124号
袁阳:本院受理的原告舒服与被告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525号
义乌市东田皮革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正裕发合成革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东田皮革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43号
2020年7月30日,本院依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11楼,联系人郑德荣,13958876233)担任管理人。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代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288号
李冬胜:本院受理原告方宝勋与被告李冬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605号
洑亚芳、洑惠芳:本院受理原告李峰与被告洑亚芳、洑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105号
蒋小飞、浙江华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黄星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被告浙江铧淳塑料有限公司、蒋小飞、浙江华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黄星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130号
邹怀广: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邹怀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610号
茅坤富、严凤菊、桐乡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桐乡市嘉德高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沈洪明:本院受理原告沈云诉被告茅坤富、严凤菊、桐乡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桐乡市嘉德高级轿车维修有限公司、沈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06号
唐加祥:本院受理原告康文玉诉被告唐加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42号
徐晨阳: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晨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137号
李怀芹:本院受理原告罗正梅诉被告李怀芹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748号
郑伟国: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支付货款23000元。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