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9月4日
(2020)浙02破6号 本院根据三庆实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06月03日裁定受理宁波优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优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优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6日前,向宁波优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编: 315040; 联系人:何帆/朱宁峰; 电话:0574-87260936/1377711630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优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优畅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56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6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旭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67067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海橙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焕禧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3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无锡旭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浙0225民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无锡旭缆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催7号之一 申请人永嘉县瓯北街道南杨金属材料经营部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1809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3日、最后持票人为永嘉县瓯北街道南杨金属材料经营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浙0225民催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申请人永嘉县瓯北街道南杨金属材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37号 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浙0602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8日(含8日)前,向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邮政编码: 312000;联系人: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13004623610, 13757580991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下午14:30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349号 林建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鹿城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884号 沈冬青、沈昆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冬青、沈昆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初38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9: 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032号 詹斌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斌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詹斌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8813.6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月16日为10289.47元,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8813.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本案受理费528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共计878元,由被告詹斌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040号 周英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英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英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5997.51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月16日为3217.66元,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5997.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共计400元,由被告周英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33号 方文敏、谢粉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方文敏、谢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文敏、谢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68224.61元、手续费4198.24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9月25日为7438.89元,从2019年9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68224.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方文敏、谢粉兰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方文敏名下的锋范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闽EXF572、车架号LHGGM6647F2009667)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447元,由被告方文敏、谢粉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35号 马要、付清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马要、付清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要、付清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90625.45元、手续费5089.53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9月24日为5942.18元,从2019年9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90625.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马要、付清洋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马要名下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皖FU777F、车架号LJ8F2C5HXGD400474)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983元,由被告马要、付清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39号 孙广杰、苏小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孙广杰、苏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广杰、苏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100717.5元、手续费5423.28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9月20日为6205.5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71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孙广杰、苏小玲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孙广杰名下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皖LT567H、车架号LJ8F7D5G8HG00391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3197元,由被告孙广杰、苏小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240号 王学雷、刘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王学雷、刘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雷、刘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69951.37元、手续费4097.11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10月3日为4766.85元,从2019年10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69951.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王学雷、刘珮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王学雷名下的东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CLP310、车架号LDNBCTFC8H0062067)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420元,由被告王学雷、刘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