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只鸟,6000元
公益诉讼前, 赔偿协议已达成
本报记者 许梅
本报讯 “非法打鸟,犯法又赔钱,这教训我们记住了!”近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王某某与宋某某瞅着手里的赔偿金缴款单,懊悔不已。
2020年1月8晚,王某某与宋某某两人想要打鸟解闷,于是开车至王某某家,拿上气枪等工具,来到乌镇镇五星村一树林寻找目标。因为之前有过使用气枪的经验,两人猎得不少鸟,一个半小时后,他们听到巡逻队的喊声,吓得弃枪而逃。经清点,现场留有鸟类35只及手电筒等物。
第二日,王某某与宋某某向警方投案自首。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猎得的鸟类共涉及8个品种,其中有7种共31只分别为珠颈斑鸠、山斑鸠、虎斑地鸫、白头鹎、灰背鸫、白眉地鸫、白腹鸫主,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今年7月13日,经桐乡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赔偿协议,桐乡市检察院遂启动公益诉讼诉前赔偿程序,与王某某、宋某某达成分别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等各6000元,并在省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协议约定。
“对这样一起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能在诉前达成赔偿协议,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诉源治理。”办案检察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