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说法

公司高管“不勤勉” 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彦明 

  本报讯 已经退出公司股份并辞去职务的陈某某,日前被“老东家”诉至法院,认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违反“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遭受了损失。那么,陈某某该为公司的损失“埋单”吗?

  陈某某曾是嘉兴某热处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后来,陈某某从公司退股,并辞去了职务。但陈某某离职后不久,该热处理公司却将他诉至法院。

  原来,在陈某某负责公司业务往来及相关事务期间,公司大量加工货物未开具发票、未入账、未申报纳税,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或补缴)税款增值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100万余元及滞纳金,同时罚款60万余元。因此,公司认为,这些损失应由陈某某承担,要求陈某某赔偿公司损失70万元。

  海盐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是指公司高管人员行使职权、作出决策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注意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履行其职责,不得有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谨慎、注意和技能,如果没有对公司尽到勤勉义务,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就应当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本案,陈某某在原告处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持股比例占55%,虽属控股股东,但依出资比例而论,由被告单独承担所有责任则不尽合理,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从税务部门的稽查报告看,在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公司亦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可见原告在被告陈某某未担任法定代表人前已经出现了财务混乱、出售货物不开具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而非因陈某某单独的过错造成原告被税务部门处罚。另外,原告公司设有监事一职,应当对公司运营、财务情况负有监督责任,但其也未能完全履行职责。

  最终,海盐县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陈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故判决陈某某承担赔偿原告嘉兴某热处理公司损失17万余元的民事责任。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7 公司高管“不勤勉” 要赔偿公司损失吗? 2020-09-04 2 2020年09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