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149万拆迁款却不还12万执行款
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获刑
![]() |
通讯员 陈晓丽
本报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然而,面对生效裁判文书,被执行人范某却“没当回事儿”,拿到149万元拆迁款百般逃避执行。近日,经申请执行人自诉,新昌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与其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4个月。
2016年11月,范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吕先生借款12万元,后吕先生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2017年8月,新昌县法院判令范某归还吕先生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范某分文未还。2017年10月,吕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新昌县法院向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范某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而是百般躲赖、电话拒接,想方设法逃避执行。
法院经调查发现,2017年10月,范某名下账户打入一笔149万余元拆迁安置款,然范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于次日一次性全款转移至他人名下,直接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5月,因范某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在固定相应证据后,新昌县法院以范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
因超过2个月未收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且有证据证实范某已领到149万余元拆迁款,依据有关规定,吕先生于2018年7月向新昌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范某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范某却失去音讯,下落不明,法院布控亦无果。因刑事案件无被告人到庭无法进行事实审查和判决,吕先生无奈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
2019年9月,范某因另案被公安机关抓获。这起尘封了1年多的刑事自诉案件重新开了庭。
新昌县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范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范某也当庭自愿认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生效裁判文书如若得不到有效实施,无异于一纸空文,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更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根据最高院有关规定,对拒执罪的打击由单一公诉模式到“公诉+自诉”并行的转变,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可以积极主动向法院申请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切实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打击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