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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书

  陈莲英女士、杨步奉先生: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我已经与张平平、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在(2013)浙湖商外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执行债权[原执行案号(2013)浙湖执民字第123号,恢复执行后案号(2020)浙05执恢11号]依法转让给了张平平和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通知人:靳家翠

  2020年9月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书 2020-09-07 2 2020年09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