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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冲着大品牌来的,艾灸过程中却被烫伤

品牌商:店是加盟的,与我没关系

  本报记者 陈贞妃 通讯员 滨法 

  姑娘小齐想做艾灸调理身体,还专门找了一家品牌的美容机构。可没想到,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小齐被烫伤,事后她的维权之路更是一波三折。

  小齐在Y公司线下一家美容门店办理了消费卡。2018年10月23日,她在美容店接受艾灸服务过程中,因服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她的手臂、背部等多处被烫伤。小齐感觉疼痛,立即向服务人员求助,却被以“艾炙后的正常现象”应付过去。

  “你担心的话,我给你抹点药膏好了。”烫伤后,服务人员暗自给小齐外敷了烧伤药膏。经过一周的时间,烧伤创面仍不见好转,小齐才急忙前往医院治疗。医生告诉小齐,她的伤口是被高温固体烫伤,烧伤程度达到深三度。为进行后续治疗,小齐先后到杭州多家医院就医。为了修复疤痕,更是先后求诊于北京、上海的医院。

  小齐为治疗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之后,她起诉至杭州市滨江区法院要求Y公司赔偿。Y公司的代理人张某却表示,事发美容店为加盟店,与Y公司没有关系。

  小齐称,自己办卡的美容店明明是Y公司列入官网的线下门店,店长、服务员也都称是Y公司员工,店内的服务商标是Y公司的,自己受伤之后,也一直是Y公司的员工和自己协商。如今称美容店与Y公司没有关系,实属推卸责任。

  对此,张某解释说,该美容店为加盟商,财务独立核算,虽然给小齐服务的工作人员是Y公司员工,但这仅仅是Y公司和美容店双方合作关系的安排,小齐应该找注册经营的美容店维权。

  法官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后发现,为小齐提供服务的美容店,工商注册为个体经营户,与Y公司之间确实不存在任何联系。但当初小齐充值消费卡时,收款人却是Y公司的员工张某。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本案中,小齐在店内消费时看到的品牌商标标识与Y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宣传品牌一致,Y公司官网上也标明了该美容店为品牌旗下门店,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提供服务者为Y公司。此外,收款人及服务提供者均为Y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足可认定双方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Y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损失合计3.5万余元,并应依原告要求,退回储蓄卡预收款余额,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6 品牌商:店是加盟的,与我没关系 2020-09-10 2 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