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实话

仲 裁 公 告

  叶元祺:本委受理的(2020)杭仲字第1214号申请人浙江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元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 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30在本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开庭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七楼第四仲裁庭,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94760)。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庭审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实话 00013 仲 裁 公 告 2020-09-10 2 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