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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9月10日

  (2020)浙0108民初2719号

  路金浩:本院受理原告田卫瑶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周赵琴、陈秀秀、路金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785号

  郑杭清:本院受理原告潘伟兵诉被告杭州富阳乐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杭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168号

  刘宝:本院受理原告张显扩诉被告刘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191号

  深圳市龙华区菲菲美化妆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金群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菲菲美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321号

  胡惠娟、朱水堂:本院受理原告熊永金诉被告胡惠娟,第三人朱水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540号

  杭州南波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河沿诉被告杭州南波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05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612号

  厦门铭诚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亨利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铭诚众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破1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宁波全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浙0203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3日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应于2020年10月6日前向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33号7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任筱丹,联系电话:15825556998,柴丹丹,联系电话:1396833519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新峰铸造模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14:30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6号

  因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经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终结宁波飞宇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2破1号之二

  2017年12月28日,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能清偿,且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也未收取到破产费用。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管理人关于宣告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3日裁定宣告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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