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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购物抽中双开门冰箱,人不在场被取消

消费者跑去投诉,“这是霸王规则”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本报讯 “购物抽奖”已成为商家惯用的一种促销手段,近日,消费者郑女士向温州市洞头区消保委投诉,说她在洞头家博会上抽中了一等奖,“商家却不给兑奖”。洞头消保委介入后调查发现,活动主办方在兑奖条件上设置了不公平条款。经协商,主办方同意补偿郑女士2000元。

  “在任意一家经营户展位订购商品满1000元,即可获得一张抽奖券。”不久前举办的洞头家博会上,12户家装经营者联合推出家装商品抽奖活动。抽奖券由抽奖联和兑奖联组成,为不记名券,券上仅有编号。活动设置抽奖环节,一等奖为某品牌价值2699元的双开门冰箱。

  郑女士在家博会上花费了2万多元,按规定获得了24张抽奖券。到了现场抽奖兑奖当天,因临时有事无法赶到现场,郑女士便委托给她去买过商品的商家,“如有中奖,帮我代领”。

  活动现场,郑女士的奖券被抽中一等奖。但是,主办方核实郑女士未到现场后,宣布该抽奖无效并继续抽奖,大奖最后花落别家。

  对此,郑女士强烈不满,觉得这是“霸王规则”,事后找上门去讨说法。主办方解释,抽奖兑奖环节为保障诚信,所以设置了“需本人亲自领取奖品”的规则,并且事先要求参与活动的商家通知消费者“需本人到场兑奖,否则无效”。主办方还强调说,当日一等奖最后由在场消费者兑奖,并非内部人员中奖。

  消保委了解事情原委后表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调查结果显示,洞头家博会推出的抽奖券是不记名券,兑奖仅按照编号进行,无法从活动的兑奖环节核定获奖人身份;兑奖属于民事行为,可以委托,但家博会主办方制定的抽奖兑奖规则排除了消费者委托他人的权利,属于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所以不能以此规则作为不兑奖的依据。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谅解。家博会主办方同意一次性补偿郑女士2000元现金。

  消保委提醒: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抽奖活动时,一定要看清抽奖活动的具体细则,并仔细询问商家抽奖活动是否有附加条件,以便更好地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在制定抽奖兑奖规则时,也要避免出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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