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9月11日
(2019)浙01民初3612号
杭州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大庄铸造有限公司、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杭州天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安吉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严利江、孙利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康明斯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大庄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杭州天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安吉奋进齿轮箱有限公司、严利江、孙利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9)浙01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822号
余方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余方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306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54元,由被告余方赟负担3011元;财产保全费112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方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823号
陈小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陈小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4481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58元,由被告陈小苹负担4423元;财产保全费144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小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2584号
叶梦杰、胡小莱:本院受理杭州宝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梦杰、胡小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白云路26号)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催6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0104民催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催7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0104民催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催8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0104民催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催9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0104民催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催10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0104民催1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513号
杭州川鹤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扬扬:本院受理原告邹靖雯诉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760号
陈旭光:本院对原告柳杭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旭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柳杭铠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陈旭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柳杭铠相应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25日为379726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8元,减半收取629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49元,由被告陈旭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851号
黄娟、嘉兴市康弘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季旭敏诉被告黄娟、嘉兴市康弘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85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398号
来国平:本院对原告汪国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来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汪国凤借款本金4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来国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7号
俞焕千:本院受理原告方良根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8601民初514号
杭州纳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庆禧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604民初5632号
马泽军:本院受理原告李新立诉被告马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6952.0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该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技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栋颖、娄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再45号
陈爱珍:本院受理二审上诉人江远埕(江远田)与二审被上诉人陈爱珍、一审被告郭万清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你作为被上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民再4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08)温民四立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按二审程序继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222号
温州红联家居有限公司、温州创恒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华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瓯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红联家居有限公司,第三人鹿联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创恒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华逸投资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逸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830号
张宪平:本院受理原告鲍俐倩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中油慈湖加油站,第三人张宪中、张宪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693号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莎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376号
陈旭:本院受理原告余汉荣与被告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汉荣借款本金1689206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272208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为424644元;以本金494475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2日为771381元;以本金241472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为367037元;以本金681051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9日为102157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991元,由被告陈旭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428号
万毅、万丽丽: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780号
王东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王东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783号
叶祖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叶祖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784号
滕爱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滕爱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788号
张志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张志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798号
卢启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卢启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801号
赵世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赵世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20号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根据温州市鸿德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鼎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并于2020年9月3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楼,邮编:325000,联系人:季声亮、周蒙蒙,联系电话:13968890939、13757719168),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民终1107号
杨英: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琴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53号
陈荣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荣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54号
施良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良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800号
卢国江、徐学挺: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万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国江、第三人徐学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107号
吕刚:本院受理原告孙喜与被告吕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31464653、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嘉兴银行秀水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02号
崔淮习: 本院受理原告李定春与崔淮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40号
王爱卿、赵国栋:本院受理原告蒋学伟诉被告嘉兴承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爱卿、赵国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409号
王爱卿、赵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承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爱卿、赵国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60号
曹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228号
高胜杰:本院受理原告吕宝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584号
计金明、许惠莲、计阿二:本院受理原告吴荣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727号
朱晓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476号
唐文婷: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迪芙兰服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你支付货款62820元,并支付以628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588号
吉林达霖商贸有限公司、丁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达霖商贸有限公司、丁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吉林达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实木地板货款238355.96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5日起至款项付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丁烨对上述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乾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德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