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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67号  潘施霞: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凤超铝材店与被告何晓宝、潘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138号  浦江县琼斯水晶有限公司、张斌贤、李白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琼斯水晶有限公司、张斌贤、李白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张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3919.08元;二、由被告李白妹、浦江县琼斯水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8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39元,由被告张贤斌、李白妹、浦江县琼斯水晶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7004号  桐庐三龙五金工具厂、陈丰平:本院受理原告郑美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7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桐庐三龙五金工具厂支付原告郑美仙货款计人民币4799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79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陈丰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148元,由被告桐庐三龙五金工具厂、陈丰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6月16日第6版和第7版中缝刊登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1832号,原告姓名应为“杜伟锋”,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9-15 2 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