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追我, 这钱怎么能算借?”
通讯员 刘竹柯君 鲍展鹏
男方为追求女方,各种买买买,还送红包。可是,两人还是没能走到最后。这时,小伙掏出了账本,“既然分手了,那么恋爱期间我给你的钱都还我。”女方反问,“你追我花的钱,为什么要还?”
那么,这钱到底要不要还呢?近日,玉环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薛某今年三十出头,之前开了一家店,经济条件还可以。2017年年底,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比自己小9岁的女孩郏某。郏某外貌出众、气质温婉,薛某对她展开了追求。
追求过程中,薛某花了不少心思,请客吃饭自然不在话下,当时最新款的苹果手机、代步工具电动车等也统统安排。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他还三次转账给郏某,共计3.6万元。期间,郏某还了他4000元,但薛某又把钱退了回去。
然而,两人最终没有走到一起。另一边,薛某经营的店也陷入困境,资金周转有些吃力。于是,薛某想到了曾经给郏某的钱,在多次追讨不成后,他选择向法院起诉。
开庭审理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薛某出示了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几笔款项是郏某以“家里出了点事,需要资金”为由向自己借的,郏某理应返还。
郏某则表示,这些转账都发生在男方追求女方期间,也没有立下欠条之类的凭证。她还称,自己曾经还给薛某4000元,但又被退了回来。今年薛某多次找她要钱时,她陆陆续续还了几千元,“我去年一年没上班,没有收入,家里也没钱。我确实没有钱,并不是故意不还的。”
由于没有借条,法官结合转账记录、当事人自认规则等,判断郏某的确存在向薛某借款的事实,且不能因为薛某退回了4000元就认为该笔欠款不用再还。最后,结合各自经济状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郏某返还原告薛某借款28000元。
法官提醒,谈恋爱期间发生的借款,应保留相应的借款凭证,借条更是必不可少。若是被爱情冲昏了头,碍于情面没有留下书面证据,有可能要承担人财两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