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 浙0481民初1329号 胡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美锋诉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销售分公司、第三人胡文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原告申请变更你为本案共同被告,并要求你支付工程款957129.66元。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1日14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4764号 平湖博通商贸有限公司、周定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建银诉被告平湖博通商贸有限公司、周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平湖博通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48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94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周定根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前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袁花人民法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692号 秦翰: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69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秦翰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91民初1104号 念珍: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104号原告方炎炎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