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C Asia Company 3 Limited与刘东晓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BCC Asia Company 3 Limited 与刘东晓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BCC Asia Company 3 Limited已将其对宁波新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所依法享有的全部债权资产(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以及相关权利权益)转让给刘东晓。截至基准日2018 年1 月31 日,宁波新同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本金28376345.71 元,利息4792339.6元。借款合同2015-1349-Y004、2015-1349-Y005,担保人舟山向往石桥采砂装运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同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捷瑞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唐锡国。债权资产最终的未偿还金额及具体担保金额以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件的约定及/或生效的司法判决文书等的判定为准。
BCC Asia Company 3 Limited 与刘东晓现特此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上述债权资产已经转让至刘东晓,请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刘东晓履行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和偿还责任。
特此公告。BCC Asia Company 3 Limited
刘东晓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