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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天平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告

  (2020)浙0192民初4252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

  联系人:肖芄、朱凯(杭州互联网法院 审监庭)

  联系电话:0572—85000676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22号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0年9月17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杭余检民公[2020]33011000014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11389842H,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2幢101-53、54室。

  法定代表人:张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实施侵犯案涉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暨停止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

  2、判令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法制日报及案涉APP首页公开赔礼道歉;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Finger”App是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一款音乐视频教学类App。

  本院调查发现,从“小米应用商店”下载“Finger”App安装至出厂状态安卓手机,该App在应用商店页面、下载安装过程中均未显示隐私政策,首次运行时也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运行后,该App向用户索取“访问设备上的照片、媒体内容和文件”权限,用户拒绝后,该App即无法正常使用。经查询手机后台权限管理,App已默认开启“读取应用列表”和“后台弹出界面”权限。重新打开App,同意授予“访问设备上的照片、媒体内容和文件”权限后,App继续申请“获取手机号码、IMEI、IMSI”权限,用户拒绝后,App再次无法正常使用。在此过程中,App未弹窗明示收集上述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的功能,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等。

  经查,“Finger”App在小米应用商店和华为应用市场第三方应用平台分别被下载安装了800余万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司登记基本情况、“Finger”App下载安装状态及下载安装量电子数据等。

  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Finger”App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及不特定主体信息安全问题,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使得公民个人信息面临被违法使用、泄露的风险,给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9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本院认为,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 “Finger”App存在的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规定,属于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停止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在互联网上实施侵权行为而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侵权行为人住所地位于余杭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0年6月23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理、黄旭,公司职工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Finger”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对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于2020年9月9日前对“Finger”App进行全面整改,即“Finger”App存在的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等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完成前述第一项承诺的整改内容,并由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APP个人信息收集合规检测,若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Finger”App仍存在有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对“Finger”App做全面下架整改直至检测通过;

  三、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精确定位信息(经纬度信息)1111761条、手机设备号信息(IMEI)9592343条等,相关信息删除情况由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中予以查询、确认;

  四、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侵害“Finger”App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法治日报及案涉App首页向社会公众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案涉App首页的致歉信持续置顶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在今后的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再有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并自觉接受辖区内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若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前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其相关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行为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认,将自愿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支付50万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全部用于全国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基金的公益支出);

  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0年9月9日

  被告:杭州妥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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