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9月17日
(2020)浙0106民初2184号 朱加波: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2184号原告沈建军诉被告朱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特236号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秦玲申请宣告秦琪死亡一案。申请人秦玲称,其与秦琪系姐弟关系,秦琪于1984年失去联系,秦玲曾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并进行登报寻人启事,但寻找未果。下落不明人秦琪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公告期满后,本案将依法裁判。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秦琪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秦琪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563号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3563号原告刘惠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三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2186号 肖艳: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2186号原告杨美宝诉被告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758号 汪佳莅: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1758号原告高川诉被告汪佳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905号 李乐:本院对原告陈红诉被告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472号 西藏天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天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05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463号 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25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088号 商根勤:原告淳安英航水电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9: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2020) 浙0182民初1988号 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黄再升、谢燕: 本院受理原告敖剑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6破7号之一 2018年7月5日,本院根据宁海县组合机床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现有剩余资产5934705.67元,负债合计74647595.66元.本院认为,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宣告宁波凯一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7735号 朱素玲: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西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790号 刘明帅、夏高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刘明帅、夏高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737号 董友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友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674号 陈碎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675号 薛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676号 陈晓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677号 杨绍源: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绍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678号 吴小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39号 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42号 孙尚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尚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43号 吴海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45号 杜智慧: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智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46号 池万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池万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48号 李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49号 黄启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启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3075号 陈悦心: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华诉被告陈悦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51000元,利息损失暂计1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09时30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267号 张福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938号 陈红涛、张国霞、桐乡市天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亿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明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嘉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红涛、张国霞、桐乡市天鸿纺织品有限公司、桐乡市亿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明标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3043号 张春霆: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王江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张春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3574号 高建林:本院受理原告俞星雄与被告高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4845号 吴兴其: 本院受理原告谈宁宁与被告吴兴其买卖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吴兴其给付原告货款58601元及其违约金;二、诉讼费由被告吴兴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合议庭组成人员:杨海达、范叶华、蒋明弟,杨海达担任审判长。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1415号 沈根云: 本院受理原告卢小华与被告沈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2179号 王永振: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红树叶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993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993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773号
罗建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海民与被告罗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736号 沈金林:本院受理原告温端成与被告沈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鲫鱼种鱼款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0年12月10日9点30分在递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16号之一
2020年8月24日,本院根据金华市福立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金华市福立工贸有限公司重整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