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10820号 郭祖安、郭天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滨与被告郭祖安、郭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92114.2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08日上午9时15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22号 因被申请人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申请人昆山全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联系人:王律师、余女士: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3732435400。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11:3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户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