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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 浙0503民初2151号  周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停与被告周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货款1241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2773号  罗建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海民与被告罗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866号  朱竹青:原告浙江电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竹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电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3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810元,由被告朱竹青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电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20-09-18 2 2020年09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