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9月21日
(2020)浙0103行审12号 杭州力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你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分别公告送达(2020)浙0103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791号 浙江空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开兴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空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6日9时05分在本院第五法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039号 上海雄浩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雄浩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5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262号 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何新辉:本院受理原告金群诉被告义乌市钮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何新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9时05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19号 赣州连氏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赣州连氏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25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53号 张海进: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媚诉被告张海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35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57号 江腾:本院受理原告林岩松诉被告江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9时05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654号 任灿江:本院受理原告何林江诉被告任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9时05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672号 杭州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翊宸诉被告杭州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05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711号 晋州市佳妮针织品经销部: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州市佳妮针织品经销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5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302民初4022号 朱银生:本院受理原告何鸿纬诉被告朱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6577号 陈淑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诉陈淑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655号 肖斌、孙春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永良与被告肖斌、孙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4553号 邱一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坚奇与被邱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19号 梁西西: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西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10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20号 钱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10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21号 吴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10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23号 郭正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正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10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5724号 陈众: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10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4787号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农合资金互助会与被告刘美玲、周启松、李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美玲立即偿还原告投放本金10万元、期内占用费1798元及逾期占用费(暂算至2020年7月2日为17748元,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占用费率1.305%计算。);二、判令被告周启松在15万元保证限额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李兵在15万元保证限额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现定于2020年12月7日9时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11131号 赵继萍、许建友:原告许成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11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6日, 申请人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县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先后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浙江红房家俱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同年3月2 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本院裁定确认,确认无异议的债权共12人13笔,成立的债权额总计为 53368437.85元。经管理人调查,浙江红房家俱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浙江红房家俱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裁定宣告浙江红房家俱有限公司破产。
平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1民初1501号 谢庆:本院受理原告卢方成与被告谢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方成装修款60000元;二、被告谢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方成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谢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309号 吴雄成:本院受理的原告褚一与被告吴雄成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2100号 永城中舜置业有限公司、梁怀明、孙海荣: 本院受理的翟晓颖与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与永城中舜置业有限公司、梁怀明、孙海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浙05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即不予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原告不予承担相应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094号
安吉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桃城水泥制品加工厂诉你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1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777号 周马祥:本院受理浙江省浦江县畅达有限公司诉浦江一川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浦江广泰锁业有限公司、王丽先、周根良、周马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475号 余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水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水华欠款4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余小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小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1771号 杨微微:本院对原告徐策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策与被告杨微微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徐斯阳随原告徐策共同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成人。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原告徐策负担(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3破5号 本院根据招商银行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受理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京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京帝公司管理人。京帝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25口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三江东路2号利时广场B区6楼;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3600504626)申报债权,提供相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务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因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1122破4号之一 2020年6月3日,本院根据缙云县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安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途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途安公司破产案件系执行转破产案件,没有相关财产可供管理人接管,且因途安公司一直未建立财务账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亦不能进行正常的审计工作。途安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途安公司无实际经营。本院认为,途安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途安公司无实际经营,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裁定宣告缙云县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缙云县途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