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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安巷

守护“舌尖安全”

  通讯员 余意然 

  本报讯 “早知道会这样,我以前做生意就不将劣质水灌到品牌桶装水里了。”近日,重操旧业受阻的刘某懊悔地说。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刘某购买来假冒品牌的桶盖、塑封、防伪贴,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桶装水私自罐装后对外销售,此后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前不久,刘某刑满释放。当他想重操旧业,加盟某品牌桶装水经营店时,却在工商登记时被拒。原来,刘某被杭州拱墅区政府网站公示,列入食品安全经营者黑名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此前,拱墅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被刑事判决后,行政机关未按相关规定,将他们列入食品安全经营者黑名单。于是,该院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将行业禁止的规定落到实处。

  日前,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重新梳理了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并将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进行公示。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4 守护“舌尖安全” 2020-09-23 2 2020年09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