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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9月23日

  (2020)浙0106民特510号 

  俞永法:本院受理原告钱土财诉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特5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俞永法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九莲新村3幢11号502室房屋,申请人钱土财对变价所得款项,对被申请人俞永法的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含违约金160000元(自2020年1月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此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支付律师费6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379号

  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中医医院、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材料[案号:(2020)浙0108民初137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811号

  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先锋、来国丽诉被告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北京众联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2072号

  韩丹:本院受理原告韩利明与被告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1民初120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108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晓英、潘绍来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21日9时在诸暨市枫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769号

  彭金屏、孙国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屏、孙国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472号

  汪小飞、汪令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小飞、汪令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48号

  2020年9月3日,本院依据温州市协成鞋材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万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148号,联系人:金辉,13706695187,徐程,13566111313)担任管理人。温州万鼎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万鼎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1月4日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万鼎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万鼎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万鼎鞋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2662号

  范全康:本院受理原告张连明与被告范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421民初2662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6968元,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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