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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浙 1122 破 6 号之二

  申请人: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 称其拟定的《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经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管理人拟订的《缙云县凯达水暖设 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且该方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企业破产法》规定内容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凯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核确定的破产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破产债权人人数为 7 人,确认债权金额为 5653287.43 元, 包括:1、税费优先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债权金额为85581.81 元;2、普通债权人 7 人(包括税费滞纳金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5567705.62 元。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凯达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包括现金 1800329.14 元。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包括公告费、快递费、刻制印鉴费、破产清算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等,以实际金额为准。截止目前,凯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产生破产费用有:刻章费 290 元,公告费 600 元,邮寄费 100 元,文印费373 元,差旅费437.93 元,诉讼费暂计10502 元,管理人报酬170000 元。预留 2000 元作为后续破产费用,包括支付公告费、注销凯达公司所产生的费用等。1、税款优先债权 税费优先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缙云县税务局 1 名,债权金额为85581.81 元。2、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人宋开勇等 7 名,为同一清偿顺序,债权金额共计5567705.62 元,按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公平清偿。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1、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2、分配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09-23 2 2020年09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