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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9月24日

  (2020)浙0104民催5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如皋市伟业合金厂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浙0104民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785号

  汪成:本院对原告王琳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78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913号

  丁乐乐:本院对原告杭州仁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91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246号

  袁熙竣、曹长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熙竣、曹长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148号

  詹恒海:本院受理原告叶斌诉被告詹恒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367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邵航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538号

  张健东:本院受理原告邢震诉被告张健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630号

  扬州市七色之梦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七色之梦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638号

  苏州修客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亿福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修客绪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32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戴璐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下午14时3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2117号

  如东县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白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221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03破36号

  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2日裁定受理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为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20日(含20日)前,向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西路833号鑫洲商务大厦23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黄亦斐;手机:15757130695;邮箱:sxhyfls@163.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柯桥迦勒针纺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8号之一

  2020年4月7日,本院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浙0303破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10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284371324.54元。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已知财产总额仅为168万余元。本院认为,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宣告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2746号

  曹勤致、江蜜、周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文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勤致、江蜜、周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236号

  谢炎武、高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炎武、高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116号

  王少东、许俊峰:原告李小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15点4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374号

  谢永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永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126号

  许建友、赵继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许建友、赵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241号

  陈贻相、方素青、陈燕、陈瑜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与被告陈贻相、方素青、陈燕、陈瑜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245号

  倪孟明、蔡玲芬、蔡福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南支行与被告倪孟明、蔡玲芬、蔡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破11号之二

  2019年8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无锡汇美牛仔布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9月15日除2932.14元款项外无其他破产财产,但负债已达6113178.69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破产费用,已达到破产条件。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有正当理由,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107条、第120条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宣告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海宁市诚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551号

  陈永安: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551号原告湖州凤凰八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陈永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永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凤凰八方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4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陈永安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091号 

  徐高金: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091号湖州高雅利纺织有限公司与徐高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7553.88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5月1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损失〔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16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14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闽家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闽家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闽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30日前,向金华市闽家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金帆街276号北大信息科技园内;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371877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闽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闽家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765号

  杨军华:本院受理原告陈银刚诉被告杨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军华归还原告陈银刚借款人民币194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8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15号之十

  2020年6月8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嘉元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0年8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相关证照、公章、财务专用单、账簿等资料,也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浦江县嘉元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浦江县嘉元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了核查,并制作了《浦江县嘉元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目前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960元。经清查,该企业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2日裁定宣告浦江县嘉元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县嘉元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1民初3158号

  徐滨滨: 本院受理的原告诸葛强与被告徐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徐滨滨,偿还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并到付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柒仟伍佰元,共计本息:壹拾万柒仟伍佰元整。2、判令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徐滨滨承担。本案由姚旭宗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寄芸、郑为农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5 法院公告 2020-09-24 2 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