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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461万美元信用证即将付款,浙江买家却发现大问题

杭州中院及时作出止付裁定弥补损失

  通讯员 钟法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一批板坯从俄罗斯陆续运至中国,浙江买家却发现大问题——货物提单并非由船东或者船长授权签发,而信用证下约定的461万美元货款即将付款。日前,买家及时向杭州市中院申请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中院发出裁定后送达开证行,为浙江买家及时弥补损失。

  2020年3月30日,浙江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对方采购价值1602万美元的板坯45000吨,货物自俄罗斯新罗西斯克发送至中国江阴港。

  4月3日,浙江某公司向浙江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以卖方瑞士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此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是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指定银行)要保证付清货款。

  受疫情影响,卖方无法在约定时间装船,浙江某公司多次应卖方要求,配合将信用证的最晚装船期修改为2020年9月1日并允许分批装运。

  9月14日,开证行通知浙江某公司已收到卖方提交的包括全套提单正本在内的信用证结汇贸易单证,卖方要求收取该批货款461万余美元。但浙江某公司核实发现提单由卖方瑞士某公司代表船长签发,认为不符合国际贸易基本常识,遂联系船舶管理方核实,得到邮件回复是“提单并非由船东或者船长授权签发,目前无法确认在卸港可以凭此提单提货”。

  由于开证行最后承兑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浙江某公司紧急以存在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杭州市中院申请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中院当晚迅速组织人员加班审查,传唤浙江某公司到庭核实具体情况,并向开证行电话核实。

  中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某公司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该公司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浙江某公司向法院缴纳全额保证金后,中院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后立即作出中止支付裁定,送达开证行。

  近日,开证行收到裁定的第二天,向议付行告知已收到杭州市中院的中止支付裁定,并在中止支付期间内暂停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本案是杭州市中院审理的第一起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保全案件。

  杭州市中院同时告知申请人浙江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中止支付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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