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浙江安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
浙江安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19)浙0522破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浙江安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调整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该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浙江安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调整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浙江安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20年9月29日实施,分配采取货币分配方式,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38,792,590.67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清偿额为人民币24,326,408.54元,依法全额受偿;已产生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人民币1,398,851.00元,随时清偿;职工债权的清偿额为人民币1,764,244.66元,已清偿职工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1,715,332.66元,因部分职工无法取得联系,尚余职工债权金额48,912.00元未清偿;税收债权本金清偿额为4,535,508.40元,依法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总额为27,806,870.27元(含税收滞纳金),按24%比例清偿。
债权人应予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浙江安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