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被广告牌绊倒
店家为啥不用赔偿?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罗锦雯
天台的金女士到临海买车时,被店里的一块广告牌绊倒受伤。近日,她将商家告到法院,不想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31日,金女士到临海市某汽车配件公司购车时,看到店面进口与样车之间放置了一块高约0.8米、长约2米的广告牌。进门时,金女士绕过广告牌至样车处看车,在来回走动的一次转身时,被广告牌绊倒。
经诊断,金女士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右肱骨头囊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花了2.4万多元。
金女士认为,广告牌边上都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被告公司则认为,“这么大一块广告牌放在那,金女士还绕过去看车了,她明显知道这里有东西放着,之后被绊倒是因为她向前行走过程中扭头说话,过错不在我方。”
双方协商无果,金女士将商家起诉至临海市法院。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本案中,广告牌设置明显,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金女士进门时绕过广告牌,事前已明知广告牌放置的位置,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其走路时扭头说话,未正视前方,疏忽大意而导致。被告公司显然无法防范该情形的发生,即使被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金女士亦可能绊在安全警示标志上而致损害。金女士据此认为被告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与法不符。法院因此驳回了金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