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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公司股东会召开当天 股东才接到参会通知

法院:撤销决议

  通讯员 卢之璐 

  日前,三门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

  该案中,原告王某系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三大股东之一。今年4月16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当天才电话通知原告王某参会。王某认为,股东会召集程序有严重瑕疵,要求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均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公司在召集程序上违法;且会议的决议内容包括财务核算、房屋销售处置、工程款支付等,涉及整体股东重大利益,此外还涉及更换法定代表人、管理员等与原告有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股东会召集程序严重瑕疵可能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遂判决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公司股东会召开当天 股东才接到参会通知 2020-09-29 2 2020年09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