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9月30日
(2020) 浙0106民初6070号 杭州悦轩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元重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方退还预付款余额7511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你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 浙0106民初6068号 黄品法: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柳、陈云煊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方归还借款本金720000元;你方支付逾期利息148861.67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此后的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前述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你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5183号 杭州麦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吴攀星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 浙0106民初5022、5024、5025、5026号 何建强:本院受理原告郑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688号 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中正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68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2667号 帅向武:本院受理原告童利青诉被告帅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681民初15327号 陈瑞明:诸暨法院受理原告胡斌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2020年2月,其与你达成口罩买卖合同,约定数量和单价后指定朱赞雨打款给你 156万,后因你无法履行合同,退还朱赞雨13万元,156万元未退还原告。原告该批口罩需给朱赞雨,导致无法向朱赞雨交货退款,朱赞雨于4月将原告诉至乐清法院,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让原告承担损失。现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立即归还货款156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3、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94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沈碧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楼晓英、潘绍来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枫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148号 黄健民(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511042094):本院受理原告吴高舜诉黄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1715号 王耀锋:本院受理原告李佳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369号 杜亚伟、张萍: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521号 张维免: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连真与被告张维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45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056号 方建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镇平与被告方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29号 肖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海富饮料店与被告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42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宋景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123号 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金亮塑料胶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明丽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9时45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837号
盎然(长兴)科技有限公司、陈图南、赵培刚、陈国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康口罩有限公司与被告盎然(长兴)科技有限公司、陈图南、赵培刚、陈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催6号 申请人嘉兴永根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23917108、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浙江禾城农商银行油车港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5月18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3418号 浙江沸士特电气有限公司、朱晓勇: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锦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沸士特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货款29676.5元;2.被告朱晓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下午13:30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4970号 江宝坤:本院受理原告俞宝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602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司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盐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24民初3379号 林环: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莫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2535号 赵洋:本院受理(2020)浙0502民初2535号原告薛小东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91民初951号 杨军龙: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951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的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91民初1189号 蒋于芬: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189号原告苏祖武、李中辉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725号 杨荣山:本院受理的原告费跃武与被告杨荣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荣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费跃武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4.05%,自2020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9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812元,由被告杨荣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243号 黄朝兴: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吉友与被告黄朝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朝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吉友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6日为2400元,从2020年4月7日起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412元,由被告黄朝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4破12号之一 本院根据吴武君的申请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8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1月20日前向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楼;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0576-85127561、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7093号 黄仁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黄约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11民初798号 陈恺:本院受理原告来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2501号 倪树勋: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倪树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0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2102号 杨荣珍、钱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姚明与被告杨荣珍、钱利强、钱志仁、金月玲、第三人蒋德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判决。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忠平、人民陪审员朱月祥、贝根强。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19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20日裁定受理了浦江县菲尔利水晶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8月25日指定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浦江县菲尔利水晶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20年10月15日前,向浦江县菲尔利水晶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1号(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郑淑琴、联系电话:137068909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菲尔利水晶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00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