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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 浙0522民初4049号   江苏以琳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以琳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赵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并告知你本案将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点00分在长兴县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5052号  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陆文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诉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陆文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2民初50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陆文莲签订的合同编号为:FQ-QC-12080150-2017008787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2.判令被告陆文莲归还原告欠款本金83625.95元、利息15121.84元,违约金7258.16元(已算至6/17/2019,此后利息违约金等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106005.95元。3.判令被告武义鸿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陆文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陆文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Q56H9的众泰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15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本案由审判员卢彩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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