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26民初1499号 胡美珍:本院受理原告郑美仙与被告胡美珍买卖合同剑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美珍支付原告郑美仙货款人民币33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9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19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579号 楼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元秀与被告楼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楼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元秀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781号 张勇泉: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8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勇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晓丽借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26元,由被告张勇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81破27号 我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浙0781破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清源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因浙江清源管业有限公司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9)浙0781破2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浙江清源管业有限公司破产。
兰溪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9月17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建德市人民法院(2020)浙0182民初1988号,文内开庭时间应为“2020年12月24日下午14:00”,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