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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04民初4952号

  郑良松、浙江秋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大权与被告郑良松,第三人刘志洋、浙江秋禾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1593号

  褚乐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为良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5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20号

  本院根据孙德玉的申请,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5日前,向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吴黎航,电话:13646795276,陆金才,电话:135169193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欧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545号

  吴始山: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 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 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 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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